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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

发布时间:2012-12-06        浏览次数:214        返回列表
相应规定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

1 范围 0318-7323918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T 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 第3 部分:检验细则   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   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 402 1211 灭火器报废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资格的人员 qualified person   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   维修 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   再充装 recharge   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   维修条件 service condition   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3.5   维修能力 service capacity   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3.6   GA 95-2007   维修出厂检验 leave factory test for service   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   3.7   维修能力检验 test for service capacity   对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经消防产品监督部门抽取样品、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质量检验。

4 总要求

  4.1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维修条件,并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后   方可开展维修业务。   4.3 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的维修业务。   4.4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应由法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实施。

5 维修条件

  5.1 维修用房   5.1.1 维修用房总使用面积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要求,且不得少于 80m2。   5.1.2 维修场地、设备、环境应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5.1.3 应独立设置水压试验室、灌装充压室、零部件仓库和成品仓库,维修场地布局应合理。   5.1.4 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区域必须和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区完全隔离。   5.2 维修设备   5.2.1 维修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表 1的要求。   表 1   序号 维修设备名称 要 求

1 拆卸、组装设备 必备

2 清洗设备 必备

3 干燥设备 必备(水基型灭火器除外)

4 干粉灌装设备 干粉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5 添加剂混合灌装设备 含添加剂的水基型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6 二氧化碳灌装设备 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7 驱动气体灌装设备 必备(包含0MPa~2.5 MPa,精度不低于1.6级的监控压力表以及必要的接口或夹具)

8 报废处理设备 必备(可选用压扁、打孔或锯切设备)

9 灭火剂回收设备 1211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5.2.2 应定期对维修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5.3 检验设备   5.3.1 检验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表 2的要求。   5.3.2 计量设备的量程、精度应与使用要求相匹配,按照规定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   设备校准或检定状态得到识别。   表 2   序号 检验设备名称 要 求

1 水压试验装置 应能满足相应产品标准检测要求,压力表准确度不低于1.6级

2 常温气密试验装置 应能满足相应产品标准检测要求

3 残余变形测量装置 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包含0℃~100℃

4 高温气密试验装置 精度1℃的温度计

5 电子秤 0kg~30 kg,准确度为1/3000,手提式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6 磅秤或电子秤 0kg~100kg,准确度:磅秤3级、电子秤0.1kg,推车式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7 备用压力表 0MPa~40MPa,不少于1块,准确度不得低于1.6级,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8 游标卡尺 精度为0.02mm,规格为0mm~150mm

9 螺纹规 与维修品种相对应

10 秒表 精度0.1s(15min内)

11 卷尺 5m,精度1mm

12 钢直尺 50cm,精度1mm

13 灭火剂检验设备 检验干粉灭火剂主成份含量、吸湿率,CO2含量及含水率;添加剂的主要性能指标,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检验设备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14 压力指示器示值检验台 应用气体作加压介质,压力表准确度应为0.25级,测量范围0 MPa~4MPa

 5.4 维修人员   5.4.1 从事灭火器维修工作的技术、维修操作和检验人员,均应接受上岗前培训和实际操练,熟悉本岗位职责、灭火器结构原理、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4.2 维修单位应设有专职检验岗位,由有资格的人员承担,人员数量应满足维修品种和维修量的需要,并不得少于 2 人。   5.4.3 维修人员每三年应至少再培训一次。   5.4.4 当产品标准、配件标准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对维修人员进行再培训。   5.5 维修质量管理   5.5.1 维修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并能贯彻执行。   5.5.2 应保存所维修灭火器的产品标准、零部件和灭火剂标准、产品结构图或零部件图。   5.5.3 应制定维修灭火器的工艺文件和拆卸、水压试验、灭火剂灌装、组装/充压、气密性试验、维修检验等操作规程,维修现场应能方便获得。   5.5.4 应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并建立档案。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标准、维修技术、质量管理、操作规程等。   5.5.5 应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和用户服务制度,保存相关档案。   5.5.6 应保存维修记录。记录应逐具编号填写,内容准确、真实、清晰,易于识别、追溯和检索。对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应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5.5.7 应建立供方挡案,每年对关键元器件、灭火剂、外购外协件的供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   5.5.8 应对外购的零部件、灭火剂进行进货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5.5.9 维修设备、检验设备应建立档案,保存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和检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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